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调动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调动人员和学校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实行教职工在校服务期制度。
凡我校教职员工,应自来校报到之日起在学校工作一定的年限,引进和培养的教职工服务年限分别为:
1.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服务年限为8年,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服务年限为5年。
2.学校委培、定向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服务年限分别为10年、8年。
3.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结束后,培训进修(访学)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服务年限为3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服务年限为5年。
4.在校期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者,聘任为相应职称后服务年限分别为:正高级职称5年、副高级职称4年、中级职称3年。
二、学校教职工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准调出。
对提出调离和辞职申请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尽力挽留,并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使他们能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教职工要求调出(辞职),并经学校同意的,调离(辞职)时必须向学校缴纳规定的未满服务期限补偿费,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房产、国有资产、教学科研等手续。
(一)补偿费计算标准
1.攻读学位、培训进修(访学)未满服务期补偿费。按培养费的1.5倍除以应服务年限再乘以未满服务年限计算。在职培养费包括学费、差旅费、住宿费和补助费;脱产培养费包括学费、差旅费、住宿费、补助费和上学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
教师在攻读学位或参加培训进修(访学)期间,中途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收回培养费。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未满服务期补偿费为:正高:10000元/年;副高:8000元/年;中级:6000元/年。
3.未满服务期补偿费不重复计算,以未满服务期补偿费高者为准核算。
(二)其他
1.涉及房产按《兰州工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按《兰州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涉及教学科研经费的按《兰州工业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已享受安家费、科研启动金人员,服务期未满调离(辞职),按比例退还未满服务期安家费和科研启动金。
3.调离(辞职)前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承担重要任务,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问题,因调离(辞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学校必要的赔偿。
4.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三、调离(辞职)程序
1.凡要求调离(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递交申请,并提前与后勤管理处联系房产处理事宜。
2.申请调离(辞职)者所在单位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做好本人相关工作,核实情况后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报送人事处。拟调离(辞职)人员系科级以上干部,还要经组织部门签署意见。
3.人事处根据个人申请及所在单位意见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视具体情况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4.教职工调离(辞职)时,属照顾性质,接收其配偶或子女在学校工作的,其配偶或子女一并调离我校。
5.学校同意调离者,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教职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工业学院教师调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兰州工业学院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