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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学历认定、登记规定

2017年03月01日 来源: 浏览:[]

    职工通过正常的教育方式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如不及时办理认定、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职工本人负责。
   一、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及时持证件原件(复印一份)及学籍档案材料到人事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复印件留人事处。
   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详情可访问https://www.cscse.edu.cn/
   三、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各类研究生进修班结业证;
     2.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及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3.其它国家有关部门不认可的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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